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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與劉璇小姐間之訴訟事宜,相關聲明如下:
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本公司向劉璇小姐請求損害賠償民事案件之認定與判決結果,本公司深表遺憾,惟仍深信司法體系終將保障本公司之合法權利,並將繼續尋求法律救濟程序。另本案純屬本公司與劉璇小姐個人間之民事糾紛,無涉公益,請他人莫妄加批評。
//有關本公司與舒子晨小姐間之訴訟事宜,相關聲明如下:

於今(109)年5月間,舒子晨小姐之經紀人董小姐確實有攜不明人士進入本公司營業處,並對本公司之負責人鄒小姐及其配偶胡先生二人大聲咆嘯及辱罵之事件。為維護己身權利,本公司、鄒小姐,及胡先生隨即對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告訴,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其中口出惡言並以三字經辱罵鄒小姐及胡先生之人提起公然侮辱之公訴,顯見鄒小姐及胡先生二人,當日確有遭相關人員辱罵之實。然承辦檢察官在相關人員確有辱罵及口出惡言之情況下,竟認定無其他犯罪行為,並就本公司提告之其他範圍為不起訴之處分,本公司甚感不解,乃就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惜高檢署檢察官仍認定,除構成公然侮辱者外,其他當日到場之人員,難認有足夠之證據證明構成其他刑事罪責,本公司雖尊重檢察官之職權,然就此等偵查及再議之結果,深表遺憾,現下並正與律師討論是否進行後續救濟程序。另高檢署檢察官雖駁回本公司之再議,然在其再議駁回理由中,僅因認定相關人員未構成侵入住宅、強制、或恐嚇維安等罪責為,故認無進一步確認舒子晨小姐與該事件是否具有關聯之必要,因此未實質認定相關人員等人是否受舒子晨小姐指示而來。

至於當日到場之人,確實包含舒子晨小姐之經紀人董小姐,且董小姐等人一進入鄒小姐之辦公室,即表示為討論舒子晨小姐之合約而來,且事發2日後,本公司即接獲舒子晨小姐委請律師發函單方面終止與本公司所簽署,預計將於明(110)年1月1日開始履行之演藝經紀合約書,本公司等自合理懷疑上開不明人士當日為舒子晨小姐合約之故前往本公司,係受舒子晨小姐之指示而來。故本公司等對舒子晨小姐提出刑事告訴,乃合法行使告訴權,且合理懷疑舒子晨小姐涉及犯罪行為。然因本公司相關錄音錄影設備有所侷限,無從取得足供檢察官採信之證據,且未獲承辦檢察官同意協助另外取得相關證據,本公司亦表遺憾。而今舒子晨小姐竟指控本公司、鄒小姐、胡先生等對之提起之刑事告訴為誣告,恐就法律所規定之誣告認定有所誤會,特予澄清,並請舒子晨小姐盡速更改其說法。

另舒子晨小姐原係主動透過其經紀人董小姐向本公司接洽簽署演藝經紀合約書事宜,且合約中本有任一方不得片面終止之約定,本公司於接獲其通知後,即委請律師發函否認雙方間演藝經紀合約書經其片面發函終止。而舒子晨小姐違反合約以發函片面終止合約一事,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演藝事業公眾人物誠信之期待,社會自有公論。

即便有種種爭議,本公司、鄒小姐及胡先生因仍肯定舒子晨小姐對己身演藝事業之努力與上進心,日前乃委請律師與舒子晨小姐之律師聯繫,討論有無消弭爭議,繼續合作,共創雙贏之空間。然竟遭舒子晨小姐刻意解讀為本公司等係為道歉及要求互相撤告之意,並拒絕協商,執意繼續雙方間之其他訴訟案件,本公司等之善意遭舒子晨小姐刻意曲解,甚感意外與不值,乃將相關情形澄明如上,望社會各界明察,且除未來雙方另有合意終止合約或經法院認定外,亦請各界尊重本公司與舒子晨小姐間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有之經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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